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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许××与申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申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08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韦××、董××。被告:申屠××。许××为与申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力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申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许××起诉称:申屠××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5月1日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7月1日前还清,其中6月10日还2万元。借款到期后,申屠××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申屠××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从2013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4万元从2013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申屠××承担本案诉讼费。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申屠××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申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许××提供的欠条,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申屠××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5月1日向许××借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其中2万元借款于2013年6月10日归还,剩余4万元借款于2013年7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至今,申屠××分文未还。本院认为,申屠××向许××借款6万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屠××应履行还款义务。申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许××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许××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借款自2013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其中4万元借款自2012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申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