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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非审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郭松年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郭松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非审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方震,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松年,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郭松年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陵生审判员  牧 丽审判员  陶彩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