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航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23号原告西安航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郊谭家乡车家堡工业区23号。注册号610100100369456。法定代表人龚循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36元,其余436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萍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唐萍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