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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明日报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光明日报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0-49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潘剑凯,社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炜,男。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昌龙。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书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娟敏与人民陪审员黄可佳、何倩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被告南山书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由被告南山书城销售、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书籍《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封面、封底各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上述2张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分别为A026045、A026043的图片;此外,由被告南山书城销售、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孟子选注》、《论语通译》封面各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上述2张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分别为A026027、A026048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上述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二被告迄今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进行协商。为维护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销毁侵权书籍;2、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人民币10000元;3、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被告南山书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由富尔特公司经营,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根据原告提交的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荣、陈玉山订立的《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王少荣、陈玉山接受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国画图库光碟之美术图案、图形、电脑程式设计”,著作权及所有权皆属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该合同附件有编号为A026045、A026043、A026027、A026048的图片四张。根据原告提交的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富尔特公司转让所有其拥有著作权的“附件图画契约著作的全部权利”,富尔特公司同意受让。该附件“图画契约著作著作权转让内容”包括王少荣、陈玉山接受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国画图库光碟之美术图案、图形、电脑程式设计”,“国画图库作品名称”包括“寄情山水”等。2010年1月15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并享有完整版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位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位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完整版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2、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等)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合同签订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2年2月1日原告代理人刘庆伟在公证员李振阳、瞿燕群等人的监督下登录www.imagemore.com.tw网站,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分别为A026045、A026043、A026027、A026048的图片,均显示拍摄日期为1999年9月2日,发表日为1999年10月1日;上述图片下方均显示有“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网站上显示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27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记载上述A026045、A026043、A026027、A026048号图片外,另包括其他多幅图片。富昱特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500元。2011年8月19日,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从南山书城购买了一本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该书版权页显示,该书书号为ISBN978-7-80206-690-8,版次为2008年8月第1版、2008年8月第1次印刷。在该书的封面、封底上各有一幅国画山水图案;将上述图案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026045、A026043的图片比对,《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的封面、封底截取了编号为A026045、A026043的图片部分图案,截取部分基本一致。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另以人民币9元的价格从南山书城购买了一本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孟子选注》。该书版权页显示,该书书号为ISBN978-7-80206-500-0,版次为2007年9月第1版、2007年9月第1次印刷。在该书的封面有一幅国画山水图案;将上述图案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026027的图片比对,《孟子选注》的封面截取了编号为A026027的图片部分图案,截取部分基本一致。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另以人民币7元的价格从南山书城购买了一本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论语通译》。该书版权页显示,该书书号为ISBN978-7-80206-736-3,版次为2009年5月第1版、2009年7月第3次印刷。在该书的封面有一幅国画山水图案;将上述图案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026048的图片比对,《论语通译》的封面截取了编号为A026048的图片部分图案,截取部分基本一致。另查,为证明合理支出,富昱特公司各案各提交了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的发票,发票项目注明为“律师费”,开票单位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以上事实,有富昱特公司提交的网络域名注册证明、《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孟子选注》、《论语通译》、书籍购买发票、(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7115号公证书、(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7116号公证书、(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279号公证书、(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661号公证书、(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200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荣、陈玉山订立的《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约定,王少荣、陈玉山接受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国画图库光碟之美术图案、图形、电脑程式设计”,著作权及所有权皆属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合同附件编号为A026045、A026043、A026027、A026048的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根据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富尔特公司转让所有其拥有著作权的“附件图画契约著作的全部权利”(包括上述编号为A026045、A026043、A026027、A026048的美术作品),富尔特公司同意受让,因此,富尔特公司取得了上述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富尔特公司享有以翻拍等方式将上述美术作品制成摄影图片进行复制,并公开在其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进行展览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其许可,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及其复制件都是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摄影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摄影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在涉案图书《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孟子选注》、《论语通译》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图片,并未经过富尔特公司或者富昱特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向富昱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富昱特公司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因此而实际获利的情况下,本院将依据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富昱特公司主张律师费及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因无法证明仅适用于本系列案诉讼,故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被告南山书城仅是涉案图书的销售商,在本系列案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其仅应停止侵权,不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至于原告要求销毁侵权书籍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被告南山书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删除《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孟子选注》、《论语通译》中的侵权图像,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包含侵权图像的《高中生必背优秀诗文》、《孟子选注》、《论语通译》;二、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