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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王娥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王娥萍,象山晨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97号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门狮山路1号。代表人:王娥萍,该厂厂长。被告:王娥萍,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厂长。被告:象山晨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碶头村。法定代表人:钱文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王娥萍、象山晨帆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