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志军与被执行人蒋彩云、杨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军,蒋彩云,杨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彩云,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杨祝林,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邓志军与被执行人蒋彩云、杨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蒋彩云偿付原告邓志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杨祝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