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刘某某罗某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罗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尹某某与刘某某、罗某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