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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占峰与王亚民与陈风琴合伙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峰,陈风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峰,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晶晶食品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亚民,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商贸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风琴,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王占峰因与被上诉人陈风琴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王占峰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占峰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占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王占峰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王占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春哲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涤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