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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斌、牛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斌,牛敏,王雪梅,李金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男,汉族,该单位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敏,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王雪梅,女,1967年10月17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牛敏、王雪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启,男,1966年7月2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斌、牛敏、王雪梅、李金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撤回起诉,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2884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杨子全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