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正红与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朱正红,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彭东,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红与被告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