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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正红与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朱正红,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彭东,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红与被告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