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蕾与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蕾,周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2号原告:蒋蕾。委托代理人:毛建荣。委托代理人:余艳婷。被告:周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与被告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蕾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蒋蕾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