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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蕾与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蕾,周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2号原告:蒋蕾。委托代理人:毛建荣。委托代理人:余艳婷。被告:周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与被告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蕾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蒋蕾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