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潘市祥、胡云玉与杭州天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市祥,胡云玉,杭州天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潘市祥。原告胡云玉。被告杭州天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234室。法定代表人蔡学伦。委托代理人陆继媛、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市祥、胡云玉诉被告杭州天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市祥、胡云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市祥、胡云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市祥、胡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潘市祥、胡云玉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