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丁尧强与沈新华、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尧强,沈新华,黄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38号原告:丁尧强,农民。被告:沈新华,农民。被告:黄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尧强诉被告沈新华、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尧强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尧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