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饶某。委托代理人:邹峻。委托代理人:徐麟。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何高峰。本院受理原告饶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饶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