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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饶某。委托代理人:邹峻。委托代理人:徐麟。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何高峰。本院受理原告饶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饶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