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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忠平与张翠花、杨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平,张翠花,杨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杨忠平。委托代理人张广正,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花。被告杨忠会。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忠平诉被告张翠花、杨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平及委托代理人张广正、被告张翠花、杨忠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忠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4月14日,被告张翠花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94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月息二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994000元及利息。被告张翠花、杨忠会辩称,因借款时间太长,待原告提供证据后再予以确认。另外,该借款实际是山东寿光大地绿园肥业有限公司所借,张翠花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借款成立的话,应该由该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3月6日、3月24日、3月27日、3月28日、4月1日、4月12日、4月14日,被告张翠花先后向原告借款310000元、309000元、318000元、103000元、106000元、530000元、318000元,共计1994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以上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张翠花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久拖不还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未提供证据约定利息,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辩称该借款系山东寿光大地绿园肥业有限公司所借,应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翠花、杨忠会返还原告杨忠平借款1994000元;二、被告张翠花、杨忠会支付原告杨忠平利息(本金1994000元,自2013年8月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孙庆华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桂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