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黄永欣与莱西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欣,莱西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黄永欣。委托代理人邴兆杰。被告莱西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吕勇。委托代理人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黄永欣与被告莱西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