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县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杨丽霞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杨丽霞,余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县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被执行人杨丽霞。被执行人余小军。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凤县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150元,承担执行费202元,共计2035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3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缴纳2015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邵玉君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