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喜春、杨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喜春,杨曾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赵喜春。被告杨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喜春、杨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