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滨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辛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原告辛某(兼王某法定代理人)。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辛某诉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辛某于2013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