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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骆兴中、骆江美与毛天花、张灿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天花,骆兴中,骆江美,张灿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天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兴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江美。原审被告:张灿华。上诉人毛天花为与被上诉人骆兴中、骆江美、原审被告张灿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毛天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天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