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林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山,任学功,徐秀香,任圣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林玉山,教师。被执行人任学功,农民。被执行人徐秀香,农民。被执行人任圣宁,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山与被执行人任学功,徐秀香,任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18元,由被执行人任学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