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子豪与郭安泰、鹤壁市淇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豪,郭安泰,鹤壁市淇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李子豪,男。法定代理人李卫国,男。被告郭安泰,男。法定代理人郭杰,男。被告鹤壁市淇滨小学。法定代表人田宝根,该学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郭一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豪与被告郭安泰、鹤壁市淇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子豪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