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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子年、杨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子年,杨锦兰,黄育明,张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核稿人石汉中2013年10月11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朵朵2013年10月11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8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子年,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杨锦兰,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育明,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石兰,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子年、杨锦兰、黄育明、张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子年还了借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黄子年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78元。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王子强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邓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