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芳与被告綦跃胜、何清梅、吴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芳,綦跃胜,何清梅,吴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刘云芳,女,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綦跃胜,男,汉族,原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何清梅,女,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原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吴秋江,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芳与被告綦跃胜、何清梅、吴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云芳负担。审 判 长 张德红审 判 员 闫晓辉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薛玉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