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林清玉、吴信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清玉,吴信宗,林德志,张简本源,高世文,黄锦峰,中山市世和家具有限公司,林清玉,吴信宗,林德志,张简本源,高世文,黄锦峰,中山市世和家具有限公司,林清玉,吴信宗,林德志,张简本源,高世文,黄锦峰,中山市世和家具有限公司,林清玉,吴信宗,林德志,张简本源,高世文,黄锦峰,中山市世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5号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林清玉,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台湾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吴信宗,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嘉义市,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审第三人:张简本源,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县。原审第三人:高世文,男,1960年9月7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县。原审第三人:黄锦峰,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世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金钟顺景工业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林德志。原审第三人:林德志,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林清玉因与被上诉人吴信宗,原审第三人张简本源、高世文、黄锦峰、中山市世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公司)、林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四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向台湾地区法院调查核实,被上诉人吴信宗已于2010年12月2日死亡,因此本案需要等待吴信宗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建峰审 判 员 何亦辉代理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