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开江与丁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江,丁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704号原告:周开江。委托代理人:王乾坤,奉化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克强。本院审理原告周开江诉被告丁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江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周开江承担。审 判 长 王 微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卓恺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