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70)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风刚。本院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风刚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迟永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