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月娥与何玉怀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何某某,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