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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