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鲁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满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16时许,因张某乙欠被告人鲁某5万元人民币未予偿还,被告人鲁某纠集朱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已判刑)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光岳宾馆4211房间、佳驿宾馆602房间,东昌东路世纪经典三楼21号办公室等地点限制被害人张某乙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索要债务。2011年12月18日下午,公安民警在聊城市东昌东路“世纪经典”的三楼鲁某办公室内将被害人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李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聊城光岳宾馆前台账单、佳驿酒店的证明,抓获被告人鲁某的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予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审 判 员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