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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姚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姚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陆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