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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民一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法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肖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彭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收到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何锦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