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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94-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3陈广义与深圳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义,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94-996号原告陈广义,男。委托代理人徐满江,广东的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梓珊,女。被告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玉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义诉被告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