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魏某。被告姜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xx月xx日生一子“魏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且被告屡次发生婚外情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甲”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魏某甲”。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且被告有婚外怀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所作的调查笔录载明,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婚后大部分时间夫妻关系尚可,虽然近年因家庭问题发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尊重、诚信宽容,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该次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