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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81号申请人金某某,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樊某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申请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金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某已于2013年10月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柯增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