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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广勤、王广利、张新财、王广红、樊仓录、李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广勤,王广利,张新财,王广红,樊仓录,李红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广勤,男。被告王广利,男。被告张新财,男。被告王广红,男。被告樊仓录,男。被告李红星,男。本院在此审理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广勤、王广利、张新财、王广红、樊仓录、李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韩雅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成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