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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马后美诉马兴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后美,马兴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马后美,女,生于1945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宣汉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宣汉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兴菊,男,生于1957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后美诉被告马兴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长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敏、向可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后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后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后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后美负担。审 判 长  杨长春人民陪审员  马 敏人民陪审员  向可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