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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世和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和(绰号:黑牛)。辩护人郭骏,四川宿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汶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和及其辩护人郭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世和与刘某某(已判处)因合伙经营一赌博场所发生纠纷,遂产生矛盾。2011年6月7日,刘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陈世和到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枫桥映月小区内的“盛世茶房”进行谈判。并伙同周某、陈某、张某某(均已判决)、高某某、石某(在逃)、徐某某(在逃)等人,携带砍刀、甩棍、气枪等器械先行到达“盛世茶房”等侯,后被告人陈世和与其邀约的一名绰号叫“阿布”的男子及另一名男子,持手枪、匕首等器械赶到“盛世茶房”,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告人陈世和等人因不敌对方,便跑下茶楼,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世和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石某刺伤。刘某某等人追赶至楼下,后与被告人陈世和一方邀约的吉克某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共十余人,持砍刀、棍棒等物器械,相互追砍、殴打至华阳街道办事处安公路一段的街面,被告人陈世和逃离现场。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和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殴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世和辩称自己只是前去拿钱,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殴斗。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世和没有参与斗殴,“阿布”和“建娃”只是帮其带路;2、被告人陈世和被他人威胁后,在逃跑过程中将石某刺伤,系正当防卫;3、被告人陈世和系初犯,案发前表现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世和与刘某某(已判处)因合伙经营一赌博场所,后在散伙时因经济原因发生矛盾,被告人陈世和遂带人将该赌博场所的赌博机器砸坏。2011年6月7日,被告人陈世和与刘某某电话邀约在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枫桥映月小区“盛世茶房”进行谈判,解决双方之前的矛盾。刘某某便邀约了周某、陈某、张某某(均已判处)、高某某(已判处)、石某(在逃)、徐某某(已判处)等人,携带砍刀、甩棍、微型冲锋气枪等器械,先行到达“盛世茶房”等侯,并事先在刘某某的川AC77**号轿车的副驾驶和后备箱内放置了砍刀、甩棍等器械。后被告人陈世和与其邀约的绰号叫“阿布”和“建娃”的男子,持手枪、匕首等器械赶到“盛世茶房”,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告人陈世和等人因不敌对方,便往茶楼下冲,期间,被告人陈世和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拦截他的石某刺伤。刘某某等人见被告人陈世和等人跑下楼,随即追赶至楼下,后与被告人陈世和邀约的陆续赶到的吉克某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三人均已判处)等人相遇,双方共十余人,持砍刀、棍棒等器械,相互追砍、殴打至华阳街道办事处安公路一段的街面,后周某在驾驶刘某某的川AC77**号轿车搭载刘某某、徐某某等人准备逃离现场时,遇吉克某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等人持刀追砍,遂将路边的一根电杆撞倒后,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砸坏,后被告人陈世和一方逃离现场。另查明:1、经鉴定,现场遗失的一支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被告人陈世和在其居住地表现良好;3、刘某某、周某、陈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均被判处刑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双流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陈世和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23日13时50分许,成都市龙泉驿区民警在对一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陈世和挡获并拘留14日。经上网比对,证实被告人陈世和为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人员,遂于2013年6月6日将其移送至双流县公安局。3、被告人陈世和的供述证实,2011年年初,自己投资了20000元和刘某某合伙在华阳二江寺的一个小区内开了一家赌博机堂子,因为没有分到钱,自己就想退出来,但刘某某不认账,自己就带着吉克某某、吉克某某等人把刘某某开设的赌博机堂子砸了。2011年6月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到华阳双华桥附近的一家茶楼谈判,自己听见刘某某那边的声音很吵,知道他想引自己去拿钱打自己。于是自己就叫吉克某某他们准备好刀具和棒子,在双华桥附近等着,随时准备打架。自己带着一把小刀就和吉克某某和“建娃”开车来到该茶楼,自己刚见到刘某某,“黑娃”就拿着一支冲锋枪对着自己,自己就和阿布、“建娃”一起往回跑,自己跑到门口时就用随时携带的一把小刀将挡在门口的一个人刺伤了,然后,阿布、阿铁他们就和刘某某一方打了起来。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实,自己和“黑牛”(陈世和)合伙开了一家赌博机堂子,后来因为亏本就不想做了,“黑牛”就认为自己整他并要自己退还他入伙的钱,因为没有谈好,“黑牛”就叫人把赌博机堂子砸了。2011年6月7日,“黑牛”约自己谈判,自己就邀约了周某、徐某某、石某、夏某、陈某、高某某及徐某某的小弟娃张某某等人一起,准备了砍刀、甩棍、气枪等器械,预防“黑牛”打架。当晚6时许,自己一方的人员先到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枫桥映月小区“盛世茶房”喝茶,半小时后,“黑牛”就带着两个彝族同胞“建娃”和“阿布”上来与自己一方发生殴打,自己一方追出去时,又见三、四个人拿砍刀追过来,自己和周某就跑到停车的地方准备驾车逃走,被几个人拿砍刀追砍并砍坏车子的挡风玻璃,周某打方向盘时撞上路边的电杆,自己这边的石某、徐某某受伤后在石油医院治疗,自己从“黑牛”上车处捡到了一把手枪并交给了警方。经刘某某辨认,与其发生打斗的绰号叫“黑牛”的人即是本案被告人陈世和。5、证人吉克某某(绰号“大双”)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7日,自己和弟弟“小双”正在华阳商业广场一网吧上网,“阿布”打电话说他的哥老倌“黑牛”和刘某某在茶楼谈判,对方动刀子了,让我们过去救“黑牛”。自己就和“小双”赶到双华桥河边,看见刘某某、“小胖”、“黑娃”、“涛娃”及其他自己不认识的七、八个人正在追“黑牛”、“阿布”及另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自己在茶坊门口通道处拿了一根木棒,“小双”拿了一根拖帕棒棒,在楼道口遇见“黑娃”、“涛娃”。这时自己看见刘某某及另外两个人上一辆银白色的尼桑车,自己和“阿铁”、“小易”就追了上去,拿木棒在车子的后备箱上狠狠砸了二下就走了。自己这边的人中,“阿布”拿的砍刀,徐某拿的一把长砍刀,自己和“阿铁”、“小易”都拿的木棒,“小双”拿了一根拖帕棒棒,另个一个自己叫不上姓名的人拿了一把长砍刀。6、证人吉克某某(绰号“小双”)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大双”在华阳缤纷广场闲耍时,“大双”接到电话说叫我们等着。隔了五、六分钟,“黑牛”就叫司机过来接我们到了华阳河边凯帝会所附近,刚停下,“阿布”就跑过来说“黑牛”被打了,叫我们赶快上去。然后“阿布”就从“黑牛”的越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冲上楼。李某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棒跟另一人也冲了上去。在楼道上,“大双”捡了一根木棒,上楼时没有见到人,往楼下看时,见公路上有10多人提砍刀、棍子在相互追打。自己随手拿根拖帕棒棒就和“大双”冲下楼,看见我们这边的人在追一辆银白色汽车,自己也跟着追过去,边追边砍打这辆车子,把车子的玻璃砸碎了,接着车子就撞到路边的电杆,自己害怕被警察抓,丢了拖帕棒棒后就走了。自己这边的人中,“阿布”和杰娃还有“黑牛”的徒弟拿的砍刀,自己和“大双”、李某都拿的木棒,“阿铁”拿的什么自己记不清楚了。后来听“阿布”说“黑牛”拿了一把枪,但枪掉了。7、证人吉克某某(绰号“阿铁”)的证言及辨认证实,2011年6月7日19时许,自己接到“牛哥”的徒弟“建娃”的电话说他们中了刘某某的埋伏,“牛哥”被打了。自己赶到枫桥映月河边,心想等会儿可能要打架,就在路边餐馆拿根凳子。后来,自己看到“黑娃”、“涛娃”,他们叫自己不要去,警察马上要来了。接着自己看见李某、“大双”他们几个正在追刘某某的车子,自己就冲到公路上。当时刘某某的车正朝自己这边开过来,自己往旁边一躲将手中的凳子砸过去。刘某某的车子开出去十多米远后就撞在路边电杆上停下来,自己过去见车子在冒烟,就往反方向跑了。当时,刘某某那方至少有七人以上,自己认识的有刘某某、“黑娃”、“涛娃”、“小胖”、“强娃”,其余人自己不认识。自己这边有杨某、“大双”、“小双”、“阿布”、李某。当时场面很混乱,双方的人都拿有钢管、刀之类的。“牛哥”又叫“黑牛”,他和刘某某都是自己的朋友,因为“牛哥”和刘某某开赌博机的事情分钱不均,产生矛盾,刘某某没有江湖道义,所以自己帮“牛哥”而不帮刘某某。经证人吉克某某辨认,被告人陈世和即是叫其打架的“牛哥”。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和绰号叫“黑牛”的男子一起开赌博机堂子时侯因经济纠纷散伙了,“黑牛”就叫人把赌博机的堂子砸了。2011年6月7日,刘某某说“黑牛”他们愿意谈判,让自己和周某、石某、“亮娃”、“黑娃”张某某等人,带着甩棍、冲锋枪等工具到枫桥映月旁边的一个茶房等“黑牛”。半个小时后,“黑牛”就和“阿布”及另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就过来了,当“黑娃”拿出冲锋枪指着“黑牛”时,“黑牛”就往楼下跑,我们就追下楼,“黑牛”他们就有七、八个人拿着关公刀、棒棒等器械反追过来,自己去挡时,被砍伤手、头等地方。后来刘某某在走廊上发现一把“黑牛”掉的手枪。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黑牛”与刘某某因为开设赌博机发生矛盾,“黑牛”就把刘某某开设的赌博机堂子给砸了。2011年6月初的一天,刘某某就约“黑牛”到华阳双华桥附近的“盛世茶楼”谈判,自己和陈某、张某某来到盛世茶楼和刘某某、周某、徐某某等人会合,刘某某就说等“黑牛”来后先把他打一顿。后来,“黑牛”和阿布及另一个男子就到了茶楼,自己就从包里拿出一支钢珠枪对着“黑牛”骂,然后他们三人就往外面跑,石某在门口拦他们时,被“黑牛”刺了一刀,然后我们就冲下楼,发现“黑牛”一方有十多人,知道中了埋伏,然后自己和刘某某他们就边打边撤了。10、证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证实,刘某某和绰号叫“黑牛”的男子在2011年4月合伙开了一家赌博机堂子,后因经济纠纷,“黑牛”叫人把赌博机全砸了。2011年6月7日下午5时许,自己和刘某某、徐某某、石某、陈某、高某及徐某某的小弟娃张某某等在“盛世茶楼”喝茶等“黑牛”来谈判。半小时后,“黑牛”带了四个人冲进来后就相互打了起来,后来“黑牛”就用枪指着我们,我们就不敢动了,之后“黑牛”带着他的人下楼,我们追下楼,发现又有七、八个彝胞提砍刀在楼道口等着的。“黑牛”开车时手枪掉下来被刘某某捡到了,自己去开车时被两个提长刀的彝胞追砍,自己和刘某某跑上车,刚发动汽车开下街沿就被围上来的两个彝胞提砍刀砍中左前窗玻璃,因为自己很慌张,就将车撞到电杆上了。自己下车后见徐某某右手的肉被砍翻了一直叫痛,然后自己躲藏到仁和稀饭的餐馆里,并遇见刘某某。后来警察就来了,刘某某将“黑牛”掉的手枪交给了警察。自己认识“黑牛”带来的人中有“阿布”、“大双”、“小双”、“阿铁”,其他人不认识。我们这边准备有几根甩棍和钢珠枪,自己打斗时用的是甩棍。经证人周某辨认,绰号叫“黑牛”的人即是本案被告人陈世和。1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证实,2011年6月7日17时许,自己与“彪哥”开车到了“盛世茶楼”,见刘某某、“黑娃”、“小黑娃”、“强娃”、周某等人都在那里。过了一会儿,“黑牛”带了“阿布”及另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一起进了茶楼,“黑娃”拿出一支像冲锋枪的气枪对着“黑牛”,让把手机还给他。后“黑牛”带着他的人就跑下楼,我们这边的人追下楼,自己见“彪哥”受伤,就去叫刘某某将车钥匙拿给自己送“彪哥”到医院,见刘某某手里拿着一把手枪说是“黑牛”掉的,等会儿把它交给派出所。这时对方有二三个人就拿砍刀朝我们追来,自己和刘某某、周某就朝停放车辆的地方跑,周某打开车门后,自己从副驾驶位置脚垫下拿出一把砍刀,双方互相追砍。自己见“强娃”被对方砍了一刀。刘某某他们跑上车开着车跑了,自己一个人顺河边朝老大桥方向跑,途中听到车撞电杆的声音,过了一会儿,自己就将“强娃”送到医院去了。“彪哥”真名叫石某,“小黑娃”叫张某某。周某打斗时拿的甩棍,“黑娃”在茶楼时拿的像冲锋枪式的气枪,自己拿砍刀没伤人,只与对方对峙。经证人陈某辨认,绰号叫“黑牛”的人即是本案被告人陈世和。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7日16时许,自己和徐某某、高某某一起耍,徐某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后带上我们到刘某某家,刘某某说一会儿“黑牛”要来找他谈判。后我们三人与刘某某、周某一起开车到“盛世茶楼”,期间,陈某与石某也赶了过来,夏某也来了。大家知道可能要打架,徐某某将微型冲锋枪背上楼,周某拿着甩棍。大约一小时左右,“黑牛”带了三、四个人冲了进来,高某某就用微型冲锋枪对着“黑牛”问他要手机,然后双方发生争吵还动起手,“黑牛”他们没打赢就跑了出去,我们跟着追了出去。到楼下后,“黑牛”他们的人就多起来,还都拿了砍刀、钢管、棒棒(上面有钉子),我们被打后来到车上取东西,自己从周某处拿了一根甩棍,就相互追打了起来。对方追过来砍我们,我就跑了。事后,自己知道徐某某被砍伤了,在石油医院。石某被对方刺伤胸部。自己只看见周某手里拿的甩棍、高某某拿的微冲,陈某拿的一把砍刀,其他人拿的什么,自己没看见。13、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盛世茶楼”的工作人员。2011年6月7日19时许,刘某某和周某及其他几个人到茶楼喝茶,来后他们一直打电话,看表情不很正常。20时许,从茶楼外面进来三个男子,站在刘某某他们喝茶的桌子旁,没说二句话就相互争吵起来。自己看见有一个把枪拿出来指着进来的三个人,跟到这三人往外跑,刘某某他们全部追出去。过一会儿,又有人返回楼上,好象相互追逐。14、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盛世茶楼”的老板之一。2011年6月7日17时许,刘某某(见娃)和周某、夏某及其他几个人到“盛世茶楼”耍,当时他们在一起打游戏。当晚20时许,自己外出吃饭去了,服务员屈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铺子出事了。自己准备回去看一下,结果走出来见刘某某、周某他们正跑下楼,自己一问,刘某某说有人要杀他。后看见有人提长刀在仁和稀饭那边追逐。再后来听见一声响,见一辆车把路边电杆撞断了,自己和其他人过去看时,见是刘某某的川AC77**尼桑车,车内已经没有人了。后警察就来了。15、公安机关提取的手枪、视频资料证实,2011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提取了其交给民警的仿制式手枪一支,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了聚众斗殴的情况。16、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鉴(痕Q)字(2011)114号鉴定书证实,刘某某上交给公安机关的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17、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周某、陈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吉克某某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罚。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的地点及概貌。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陈世和的到案经过及现场监控情况。20、双流县白沙镇简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陈世和案发前的表现情况。2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世和系成年人犯罪。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陈世和等人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和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解决与刘某某之间的矛盾时,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世和在聚众斗殴中系犯意的组织者和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陈世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世和只是前去拿钱,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殴斗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世和的人身受到他人的威胁,在逃跑过程中持刀伤害石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和与刘某某为解决矛盾而相约谈判,双方均邀约了多人持械殴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世和持刀将实施拦截的对方人员刺伤,该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世和系初犯,案发前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世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