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艳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辉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小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另外被告嗜赌、吸毒,在外欠下许多债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了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的债务情况。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肖某某对证据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证据3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被告肖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肖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19日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结婚前有吸毒陋习,欠下债务,婚后原、被告经常因此事发生争吵,2013年元月20日原、被告争吵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2013年8月5日,被告因涉嫌贩毒被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债务一事发生争吵,期间双方曾协商离婚,2013年8月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逮捕,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系被告独自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去借款的,被告亦自愿承担该债务,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30000元由被告肖某某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辉附相关法律、规章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