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伟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灶文,男,汉族。系申请人刘某某之祖父。委托代理人刘桐武,男,汉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赵伟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赵伟花是母子关系,申请人申请人之母赵伟花于2010年1月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2013年5月29日其父因病死亡,特申请宣告赵伟花失踪。经查,申请人刘某某与赵伟花是母子关系,2002年6月20日生刘某某。赵伟花,女,汉族,1976年09月12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排泉村第1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09127120。申请人之父刘日武与赵伟花于2001年9月15日结婚,属夫妻关系。刘日武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3年6月19日被注销,赵伟花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塘市镇人民政府、塘市镇排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赵伟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伟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之祖父刘灶文自愿作为失踪人赵伟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赵伟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赵伟花的儿子,申请赵伟花为失踪人,申请人刘某某之祖父刘灶文自愿作为失踪人赵伟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伟花为失踪人;二、指定刘灶文为失踪人赵伟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