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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明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59号原告明某甲,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明某乙。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陈某,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付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明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祥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