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明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59号原告明某甲,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明某乙。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陈某,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付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明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祥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