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金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月成,男,汉族。系申请人李某某之叔叔。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郭金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郭金妹是母子关系,申请人申请人之父李衍红于2009年死亡,郭金妹不堪家庭重负于2010年12月10日离��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郭金妹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某与郭金妹是母子关系,2000年09月21日生李某某。郭金妹,女,汉族,1971年09月15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板溪村5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109156689。申请人之父李衍红与郭金妹于1989年结婚,属夫妻关系。李衍红于2003年6月1日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08年3月19日被注销。郭金妹于2010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镇板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郭金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金妹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叔叔李��成自愿作为失踪人郭金妹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郭金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郭金妹的儿子,申请郭金妹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某之叔叔李月成自愿作为失踪人郭金妹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金妹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月成为失踪人郭金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