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智慧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48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农民。2012年6月14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没收。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想找女人发生性关系,即与林某(另案处理)商量从李某处拿来钥匙,由林某带路和开门,被告人张某某即进入温岭市太平街道塔下村三区8幢1号二楼出租房,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房间内的被害人洪某乙发生性关系。2013年6月8日0时5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塔下村3区8幢1单元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证人洪某甲、李某、林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医院病历,被害人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没收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没收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追缴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瞿晓轩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阮家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