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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蔡召青与张生强、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召青,张生强,张生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6号原告:蔡召青,农民。被告:张生强,农民。被告:张生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召青诉被告张生强、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