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无为县严��中心卫生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兴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无为县严桥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其在购买大型医疗器械GE-C5彩色B超机、计算机X线成像系统选择权和付款过程中给予关照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0年5月份、2010年7月份收受芜湖南江医疗有限公司业务员方某现金人民币各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向无为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市胸科医院病理报告一份,证实其患有食管鳞状细胞癌;2、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小结一份,证实其于2013年5月29日胸部CT平扫及增强扫描提示,食管下段癌术后,上纵隔淋巴结肿大,转移可能,右肺下叶少许炎症及纤维化病灶。公诉人对被告人任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任职文件、退赃票据、购买器械合同书、上海市胸科医院病理报告一份、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小结一份等书证,证人方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任某某积极退赃,悔罪表现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规定,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仅收受1人2次贿赂款计人民币6万元,经传唤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身体状况,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任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冬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