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市中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武某执行案裁定书(2013)市中执字第1964号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1964号被执行人武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董某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15380元分配到位。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受害人董某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闻秀平执行员  陈宇宏执行员  王 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