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劳仲撤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萍,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劳仲撤字第2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国,董事长。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淑萍,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140-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刘淑萍发放的工资即实发工资是扣除其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工资发放数额的情况下作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工资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二、被申请人在2012年4月20日借调到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2月25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到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2013年3月、4月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并且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折算后不足一整天,不应享受年休假工资,另外,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支付2008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涉及的是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问题,该申请事项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140-1号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峡云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