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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张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毅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张初字第00752号原告王毅,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俊,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文学,组长。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937.50元,退费937.5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