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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