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希宏贸易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希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华商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劳颖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希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福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三华商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万古,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卓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伟公司)、广东希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华商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二)在一审中所有涉及再审申请人的资料均是伪造的。(三)卓伟公司曾于2003年以同样的手段在茂名中院制造虚假诉讼,此次是故伎重施,企图侵占国有资产。请求撤销一审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卓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华纳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纳公司请求对一审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理由能否成立。在本案一审时,以华纳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均盖有华纳公司的公章。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盖有华纳公司公章的文书认定授权情况,在此基础上制作民事调解书,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华纳公司主张一审时以其名义出具的文书上所盖华纳公司公章均系伪造,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华纳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不符合对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本院对华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华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